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王戎女適裴頠,貸錢數萬。女歸,戎色不說。女遽還錢,乃釋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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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
謝仁祖年八歲,謝豫章將送客,爾時語已神悟,自參上流。諸人鹹共嘆之曰:“年少壹坐之顏回。”仁祖曰:“坐無尼父,焉別顏回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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