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蔡司徒渡江,見彭蜞,大喜曰:“蟹有八足,加以二螯。”令烹之。既食,吐下委頓,方知非蟹。後向謝仁祖說此事,謝曰:“卿讀爾雅不熟,幾為勸學死。”
是月也,命渔师始渔,天子亲往,乃尝鱼,先荐寝庙。冰方盛,水泽腹坚。命取冰,冰以入。令告民,出五种。命农计耦耕事,修耒耜,具田器。命乐师大合吹而罢。乃命四监收秩薪柴,以共郊庙及百祀之薪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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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夷甫雅尚玄遠,常嫉其婦貪濁,口未嘗言“錢”字。婦欲試之,令婢以錢繞床,不得行。夷甫晨起,見錢閡行,呼婢曰:“舉卻阿堵物。”
进几杖者拂之。效马效羊者右牵之;效犬者左牵之。执禽者左首。饰羔雁者以缋。受珠玉者以掬。受弓剑者以袂。饮玉爵者弗挥。凡以弓剑、苞苴、箪笥问人者,操以受命,如使之容。
王平子年十四、五,見王夷甫妻郭氏貪欲,令婢路上儋糞。平子諫之,並言不可。郭大怒,謂平子曰:“昔夫人臨終,以小郎囑新婦,不以新婦囑小郎!”急捉衣裾,將與杖。平子饒力,爭得脫,踰窗而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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